首页› 全唐诗› 第123卷 ›嵩山十志十首:草堂 嵩山十志十首:草堂 【唐】卢鸿一 古体诗 全唐诗 · 第123卷 草堂者,盖因自然之溪阜,前当墉洫;资人力之缔构,及靡者居之,则妄为剪饰,失天理矣。词曰:山为宅兮草为堂,芝兰兮药房。罗蘼芜兮拍薜荔, 卢鸿一的其他作品 嵩山十志十首:倒景台 嵩山十志十首:樾馆 嵩山十志十首:枕烟庭 嵩山十志十首:云锦淙 嵩山十志十首:期仙磴 嵩山十志十首:涤烦矶 嵩山十志十首:倒景台 → 本文为《全唐诗》原文收录,卷次据《御定全唐诗》整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