嵩山十志十首:草堂

【唐】卢鸿一

古体诗 全唐诗 · 第123卷

草堂者,盖因自然之溪阜,前当墉洫;资人力之缔构,

及靡者居之,则妄为剪饰,失天理矣。词曰:

山为宅兮草为堂,芝兰兮药房。罗蘼芜兮拍薜荔,

本文为《全唐诗》原文收录,卷次据《御定全唐诗》整理。